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实施主体 |
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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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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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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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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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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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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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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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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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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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到场最少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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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路街道曹岗街211号临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105室 受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实施依据
1、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