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临清市

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批(变更地址)


实施主体 临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635-2351010 投诉电话 0635-2351156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办事到场最少次数 0次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济津街999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服务区综合受理5-13号窗口  受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实施依据
1、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介质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获取方法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原件1份  纸质版在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电子版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复印件1份  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电子证照通过‘爱山东’APP亮证系统识别调用,不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非必要 纸质或电子版,电子版为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调用,电子证照免提交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经营场所使用性质证明、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复印件1份  纸质版在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电子版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必要 纸质或电子版,电子版为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调用,电子证照免提交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复印件1份  由公安部门核发,电子证照通过‘爱山东’APP亮证系统识别调用,不需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非必要 纸质或电子版,电子版为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调用,电子证照免提交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纸质) 原件1份  纸质版在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领取、电子版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办理流程
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