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迁移
实施主体 |
临清市残疾人联合会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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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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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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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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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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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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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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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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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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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到场最少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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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三和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南100米路东玲珑苑小区南临街楼临清市残联教就部203室;各镇街便民中心 受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实施依据
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省内跨县(市、区)迁移户口的,可凭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迁入地或者迁出地县级残联申请残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户口的,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迁出地残联应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等档案材料移交迁入地残联,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查。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户口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批准残联可于户口迁移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残疾人证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3、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4、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具有山东省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持有山东省有效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介质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获取方法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
原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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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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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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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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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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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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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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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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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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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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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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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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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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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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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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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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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薄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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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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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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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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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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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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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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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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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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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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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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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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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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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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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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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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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