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临清市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 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700500101 实施编码 11371581004432054P4370717005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登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济津街999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二楼法人服务区5-11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5-235108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济津街999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027号督查考核科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5-235115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济津街999号临清市政务服务二楼法人服务区5-11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5-11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5-11号
受理时间:办理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查看原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查看原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收入证明材料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由公安部门核发,结婚证、离婚证等由民政部门核发,离婚判决书、离婚裁定书等由人民法院出具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不动产权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发票等由申请人自备
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及公民信息查询授权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3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政府部门出具、申请人自备、其他来源渠道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等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符合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回答: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问题2: 公租房是否申请批准后就可以分的?
回答: 应按先后申请取得资格顺序轮候。
问题3: 公租房面积多大?
回答: 大多在50到70平方左右。